湖口县第二中学位于庐山东麓,鄱阳湖口,石钟山下。2009年晋升为江西省重点中学。它的前身是1958年创办的“江西共大湖口分校”。1981年改名为“湖口共大二中”,1994年更名“江西省湖口县第二中学”,2000年学校整体搬迁至现址。学校现占地约200亩,建筑面积5.2万平方米,各项教育教学设施齐全。
在六十多年的办学过程中,学校积淀了丰厚的文化底蕴,学校紧紧围绕“依法治校,以德理校,科研强校,文化兴校”的办学思想,以“三个面向”为宗旨,以教学教研为先导,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党内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江西省湖口县第二中学,简称为“湖
口二中”,住所地址为湖口县教育南路,邮政编码为332500,
官方网址为http://hkez.hkeduyun.cn/。
第四条 本校为湖口县编办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隶属于湖口县教育体育局管理,是江西省重点高中,包括初中和高中两个学段,各学段学制均为三年,属非营利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面向社会招生,招生对象为初高中学段学生。学校设计规模为六个年级110个班级,总体不超过 5000人,具体执行湖口县教育体育局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六条 学校以“三个面向”为宗旨,以教学教研为先导,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健全各种组织机构,规范师生言行,提高师生依法治校的自觉性,加强学校内部管理,逐步实现学校管理科学化,教育教学规范化,师生言行文明化,人才培养合格化,全面提高办学水平,着力培养堪担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人力支撑。
第七条
1.办学目标:坚定“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中国公民,办满意的人民教育”的育人目标,创建“平安和谐校园”,办特色鲜明的重点中学,进一步提升师生的幸福指数,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学校的知名度及美誉度。
2.发展目标:坚持差异化战略,实行创新发展、可持续发展,实施素质教育,建设智慧校园,促进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质量位列全县前五、力争前三,高中阶段教育教学质量跻身九江前列,促使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在全省占有一席之地,逐步做到“引领湖口,扬名九江,建功江西”。
第八条 学生的培养目标为陶冶高尚情操,构建健全人格,培养广泛兴趣,丰富综合素养,促进全面发展,努力成为堪担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教师发展目标为引导教师不断深化学科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教育教学理论与方法,增强教学设计与实施能力,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操守,具有严谨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崇高的敬业精神的新时代四有好老师。
第九条 学校以“诚信、严谨、健康、豁达”为校风。以“博学、敬业、爱生、求实〞为教风。以“乐学、自信、勤思、进取”为学风。以“努力读书、用心做人”为校训。努力打造“勤敏于心、笃志于行”的校园文化。
第十条
学校校徽以“湖口”的汉语拼音首字母“hk"为主要设计元素构成圆形的图案。字母经变化又形成数字“2”,表达了湖口县二中的含义。校徽颜色采用体现博大与科学的蓝色及健康与知识的绿色。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指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保证正确的办校方向。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 “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 “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 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落实本校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委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本校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学校职权内重大问题决策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会议成员为学校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校级行政班子成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党委会议由党组织书记主持,重大问题经集体研究讨论后决定。
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1.确定议题,列入议程。需要列入党委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由党委书记听取各方意见后提出,与相关负责人共同商议确定。
2.调查研究,形成方案。对确定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由党委书记与校长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暂不提交会议讨论。
3.会议讨论,形成决议。学校重大问题在党委会议上充分 讨论,形成决议。如意见不能达成基本一致或有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必要时可报上级党委、教育行政部门裁决。
4.明确分工,组织实施。党委实行委员分工制,凡经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按照分工由相关负责人组织实施。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提交教代会讨论。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1.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
2.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干部的议题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根据会议研究内容需要,可确定相关人员列席参会。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不能到会,必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3.凡涉及学校办学规划、学校教育教学规划、重大项目工程 建设规划的制定、变更、调整等,必须按程序先征求校长办公会议意见后,再由党委会议审议决定;凡涉及下属党支部请示的重要事项或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根据事项内容,由分管委员审核后,报党委书记确定议题;凡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4.会前要做好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党委书记与委员对会议议题先行交换意见,统一思想认识,为开好会议做好准备。会前对重要事项的讨论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议决策。
5.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会议有关材料会议期间发放,会后及时收回。
6.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根据议题内容,由党委委员进行汇报。
7.会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决定。推荐、提名干部人选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应当逐个讨论表决。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如果出现意见分歧或者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8.会议决策一般应坚持“三不”原则,即“不调查研究不决策,不征求有关科室意见不决策,不集体讨论不决策”,会议不搞临时动议。人事议题遵守回避原则。
9.会议安排专人记录,根据工作需要形成的工作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四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1.校长办公会议由校级行政班子成员组成。由校长或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随时召开。根据议题需要,可确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2.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级行政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凡属分管校长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
3.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应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凡涉及规范性文件和法律问题的议题,应先由法律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凡涉及经费事项的议题,财务人员应列席;凡涉及教师编制、职称评定、奖惩的议题,党政办人员应列席。
4.校长办公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各参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会议期间发放,会后及时收回。
5.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
6.在讨论相关议题时,由议题提交部门或人员作主要汇报,其他相关列席人员作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分管校长表明主要决策意见。
7.参会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决定。
8.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设置年级组、文宣办、初中办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各群团组织和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指导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民主管理、协同育人等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学生申诉机构和教职工申诉及调解机构,学生申诉机构办公室设在政教处,成员由党政办、监察室、政教处、安稳办等部门工作人员共同组成。教职工申诉及调解机构办公室设在工会,成员由党政办、监察室、工会、安稳办等部门工作人员共同组成。
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推进法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积极发挥法治副校长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作用。
学校聘请三里派出所副所长在学校兼任法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落实年度安全风险自我评估,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实验室、食品卫生、心理健康、国家安全、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等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育教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坚持五育并举,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校本课程。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德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学校按照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从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环节入手,通过信息化手段和数字教育管理模式,加强课程教学全过程管理,形成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
学校加强教研结合的校本研修,提高教育科研管理水平,健全与完善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学改革制度,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1. 班级设立班委会,由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体委员等组成。班委会成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每学期换届一次。
2. 明确各委员职责。班长负责班级全面工作,协调班级各项事务;学习委员组织学习活动,督促同学学习;生活委员管理班级财务及卫生事务;文体委员组织文体活动。
3.班级学生应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旷课。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班主任请假。
4. 班级学生应课堂上认真听讲,积极回答问题,不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情。尊重老师,不得顶撞老师。
5. 班级学生应维护班级秩序,不在教室及走廊内大声喧哗、追逐打闹。
6. 班级学生应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考试,不得作弊。
7. 班级实行卫生值日制度,每天安排值日生负责教室及卫生区的清扫工作。
8.各班应布置教室环境,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 制定班级口号、班歌等,增强班级凝聚力。
9. 对违反班级纪律的同学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奖惩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第二十九条
1.学生可根据自身兴趣爱好,向学校提出社团成立申请。申请需包括社团名称、宗旨、活动内容、负责人等信息。
2. 学校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社团成立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成员招募工作。
3. 社团成员应明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社团活动,共同推动社团发展。
4. 社团活动应围绕社团宗旨开展,具有积极向上的意义。活动内容应提前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备。
5. 社团活动需制定详细的活动计划,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活动流程等。活动计划应在活动开展前一周提交审核。
6. 社团活动应确保安全,如组织户外活动,需制定安全预案,并为成员购买相应的保险。
7. 社团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8. 学校定期对社团进行考核与评价,考核内容包括社团活动开展情况、成员参与度、社团影响力等。
第三十条
1.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方针、课程标准和学生发展需求,设置包括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在内的多元化课程体系。
2. 明确各类课程的目标、内容和实施方式,确保课程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明确各学科的教学进度、教学方法和教学评价方式。
4. 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执行教学任务,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和组织课外辅导。
5. 鼓励教师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如探究式教学、合作学习等,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
6. 加强课堂管理,营造良好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7. 学校积极开发和利用各种课程资源,包括教材、图书资料、实验室设备、多媒体资源等。
8. 鼓励教师和学生积极参与课程资源的开发和建设,丰富课程资源内容。同时结合学校特色和学生需求,开发校本课程。
9. 建立科学合理的课程评价体系,包括对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和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
10 学生学习效果评价采用多元化的评价方式,如考试、作业、课堂表现、实践活动等,全面评价学生的学习成果。
11.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由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领导评价等组成,评价结果作为教师绩效考核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12 定期对课程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反思,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不断提高课程质量。
13. 学校成立课程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课程的规划、实施、评价和调整等工作。
14. 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课程意识和教学能力。
15. 保障课程实施所需的经费和教学设备,为课程管理提供物质保障。
第三十一条
1. 学校依据国家课程标准和教育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各学科教学计划。教学计划应明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和教学方法等。
2. 各学科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认真组织教学,确保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教学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需经过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审批。
3. 备课:教师应认真备课,撰写详细的教案。教案应包括教学目标、教学重难点、教学方法、教学过程和教学反思等内容。学校定期对教师的教案进行检查和评价。
4. 上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表上课,不得擅自调课、停课。上课时应做到仪表端庄、语言规范、教学方法得当、教学内容充实。学校领导和教学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课堂教学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5. 作业批改: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情况,合理布置作业。作业批改要认真、及时、准确,反馈要具体、明确。学校定期对教师的作业批改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6. 课外辅导: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课外辅导。课外辅导要注重方法,因材施教,不得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
7.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对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进行全面监控。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包括教学检查、教学评估、学生评教和教师自评等环节。
8. 学校定期组织教学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教学过程管理情况、教学质量情况等。教学检查结果作为教师绩效考核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9. 学校定期组织教学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教学目标达成度、教学内容科学性、教学方法有效性、教学效果满意度等。教学评估结果作为学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参考。
10. 学校组织学生评教和教师自评,了解学生对教师教学的满意度和教师对自己教学的反思情况。学生评教和教师自评结果作为教师教学改进和提高的重要依据。
11. 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教学科研活动应紧密结合教学实际,注重解决教学中的实际问题。
12.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科研管理制度,对教学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结题进行规范管理。教学科研项目的成果应及时应用于教学实践,提高教学质量。
13. 学校定期组织教学科研成果交流和推广活动,促进教师之间的教学科研经验交流和共享。
14. 学校加强教师教学业务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业务水平。教师教学业务培训包括新教师入职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学科教学培训和教育技术培训等。
15. 学校建立教师教学业务档案,记录教师的教学业绩、教学科研成果和教学业务培训情况等。教师教学业务档案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职称评定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16. 学校鼓励教师参加各种教学业务竞赛和教学成果评选活动,对在教学业务竞赛和教学成果评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1. 教师应提前到达教室,做好教学准备工作,如检查教学设备、准备教学资料等。
2. 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确保教学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教师应注重课堂教学方法的创新,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手段,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
4. 教师应关注学生的学习状态,及时发现并解决学生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对学生的不良行为应及时进行纠正和引导。
5. 教师应合理安排课堂教学时间,确保教学进度的顺利进行。不得提前下课或拖堂。
6. 教师应认真批改学生的作业和试卷,及时反馈学生的学习情况。
7. 学生应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缺课。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向教师请假。
8. 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在课堂上大声喧哗、交头接耳、玩手机或做其他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情。
9. 学生应尊重教师,不得顶撞教师或对教师进行不恰当的言语攻击。
10. 学生应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活动,认真听讲、积极思考、主动回答问题。
11. 学生应爱护课堂教学设施和设备,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教学设施和设备。
12. 学生应保持教室整洁卫生,不得在教室内乱扔垃圾或随地吐痰。
13. 学校应加强对课堂教学秩序的管理,建立健全课堂教学巡视制度。教学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课堂教学进行巡视,及时发现并解决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4. 学校应加强对教师课堂教学管理能力的培训,提高教师的课堂管理水平。教师应掌握有效的课堂管理方法,确保课堂教学秩序的稳定。
15.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维护课堂教学秩序。
16. 学校应建立健全课堂教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课堂教学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17. 学校应建立健全课堂教学评价机制,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定期评价。课堂教学评价应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的内容。
18. 学校应鼓励学生参与课堂教学评价,及时收集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学生的评价意见应作为教师课堂教学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19. 学校应及时将课堂教学评价结果反馈给教师,教师应根据评价结果进行自我反思和改进,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20. 学校应建立课堂教学质量跟踪机制,对教师的课堂教学改进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确保课堂教学质量的持续提高。
第三十三条
1. 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标准设置体育课程,确保学生每周有足够的体育课时。
2. 制定科学合理的体育教学计划,明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3. 体育教师应认真备课,精心组织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体育兴趣和运动技能。
4. 建立体育课程考核评价制度,对学生的体育学习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5. 组织丰富多彩的课外体育活动,如课间操、体育社团活动、运动会等,确保学生每天有一定的体育活动时间。
6. 加强对课外体育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制定活动计划和安全预案,确保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7. 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体育竞赛活动,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和团队精神。
8. 建立体育活动奖励机制,对在体育活动中表现优秀的学生和班级进行表彰和奖励。
9. 加强对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体育设施的安全完好。
10. 建立体育设施管理制度,明确体育设施的使用方法和维护责任。
11. 定期对体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2. 合理安排体育设施的使用时间,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13. 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向学生传授健康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和行为习惯。
14. 结合学科教学,渗透健康教育内容,提高学生的健康素养。
15. 开展健康教育主题活动,如健康讲座、主题班会等,增强学生的健康意识。
16.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及时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
17. 鼓励体育教师和健康教育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和创新,提高教学质量。
18. 做好体育活动和健康教育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19. 建立体育健康教育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1. 成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安稳办主任、心理教师等为成员,负责统筹规划和领导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2. 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教师,负责具体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3. 各年级组、班级设立心理委员,协助心理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4. 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纳入学校课程体系,确保学生每周有一定的心理健康教育课时。
5. 组织丰富多彩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如心理健康主题班会、心理讲座、心理拓展训练、心理剧表演等。
6. 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传心理健康知识,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
7. 开展心理咨询服务,为学生提供个别心理辅导和心理支持,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和问题。
8.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心理测评结果、心理咨询记录等。
9. 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妥善保管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确保学生的个人隐私安全。
第三十五条
1. 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开设艺术课程,包括音乐、美术等。确保课时充足,教学内容丰富、系统。
2.开展丰富多彩的艺术活动,如校园艺术节、艺术比赛、艺术社团活动等。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展示艺术才华。
3. 加强艺术教育资源的建设和管理,包括艺术教材、教具、艺术场馆等。确保资源的充足和有效利用。
4.开设科技课程,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和创新精神。课程内容应涵盖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技创新等方面。
5. 科技教师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采用探究式、项目式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主动学习和实践。
6.建立人工智能等科技实验室和创新工作室,为学生提供实践和创新的平台。
7. 鼓励学生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8. 开设劳动教育课程,将劳动教育纳入学校课程体系。课程内容应包括劳动知识、劳动技能、劳动价值观等方面。
9.建立劳动教育实践基地,为学生提供真实的劳动场景和实践机会,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劳动实践。
10.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劳动实践活动,如校园清洁、绿化养护、图书整理等。培养学生的劳动习惯和责任感。
11.开展校外劳动实践活动,如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拓宽学生的劳动视野,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第三十六条
1. 学校的计算机、多媒体设备、网络设备等信息化硬件设施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检查、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对信息化设备建立资产台账,明确设备的型号、配置、使用部门、责任人等信息。
3. 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更改设备设置和参数。如因教学需要进行调整,需经相关管理人员同意。
4. 学校建立教育教学资源库,包括课件、教案、试题、教学视频等。资源库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更新和维护。
5. 学校网络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确保网络安全、稳定、畅通。并制定网络使用规范,明确师生在网络上的行为准则。严禁在网络上发布不良信息、进行非法活动。
6. 安装网络安全防护软件,防范病毒、黑客攻击等网络安全风险。定期对网络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6. 学校定期组织教师进行信息化培训,提高教师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和水平。同时鼓励教师参加各类信息技术培训和竞赛活动,对在培训和竞赛中表现优秀的教师给予表扬和业绩登记。
第三十七条
1. 学校设立教育教科研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教育科研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由书记、校长、分管副校长、教导主任及骨干教师组成。
2. 学校设立教科处。各学科组设立教科研组长,具体负责本学科的教育科研工作,组织教师开展课题研究、教学研讨等活动。
3. 教师可根据教育教学实际问题,自主申报各级各类课题。申报课题应具有创新性、可行性和研究价值。
4. 教育科研成果包括课题研究报告、教学论文、教学案例、教学反思等。 教师应及时将教育科研成果报送学校教科处,进行登记和存档。
5. 学校定期组织教师参加教育科研培训,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和水平。 鼓励教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拓宽视野,了解教育科研前沿动态。
第三十八条
1.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建设标准化实验室,配备齐全的实验设备和器材。
2.建立实验室设备台账,对实验设备进行分类编号,明确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购置时间、使用部门等信息。定期对实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实验室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通风设备等。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4.学科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和教材要求,制定实验教学计划,明确实验目的、内容、方法和要求,按照教学计划开展实验教学活动。
第六章 学生
第三十九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高中阶段和初中阶段的教育,按就近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青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说明:本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受教育者义务的规定,学校还可根据其他法律法规和自身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规定学生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规范建立学生学籍,健全学生学籍信息,严格学籍变动管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予以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1.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住宿生的宿舍。
2. 学生申请住宿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签字同意后,由学校审核批准。
3. 住宿生应遵守学校的住宿安排,不得擅自调换宿舍或床位。住宿生应遵守宿舍安全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在宿舍内玩火、燃放烟花爆竹等。
4. 住宿生应爱护宿舍设施设备,不得损坏宿舍门窗、床铺、桌椅等公物。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5. 住宿生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归宿,不得夜不归宿。晚上就寝后,不得擅自外出。
6.住宿生应保持宿舍整洁卫生,每天打扫宿舍卫生,整理床铺,摆放物品。不得在宿舍内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等。
7.住宿生应在学校食堂就餐,不得在校外购买三无食品。并且要节约粮食,文明就餐,不得浪费食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有正式学籍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资助政策,通过生活补助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六)保障程序权利。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有国家规定学生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或者其他程序权利之情形的,应当予以保障。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中,学校教师除上述第一款规定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依法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予以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以及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享有申诉权。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或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或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维护学校声誉;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聘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处分、解聘等处理。
第八章 学校经费、资产
第五十八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386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全额补助收入、事业收入 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会议室、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等场所及专业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党委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重大资金使用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合理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将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积极发挥家长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
学校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开展违规收费、违规补课等行为。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各种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德育、科普、法治、研学等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依托所在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发挥自身优势,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交流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十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二)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等;
(四)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报考条件、录取办法,学生资助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
(五)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
(六)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七)学校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八)学校数量较多的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与维修、房产承包与租赁等的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
(九)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学校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学生住宿、用餐、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依规接受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管、督导、考核。通过建立与社区沟通联系制度以及家长委员会等途径,接受家长和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接受来自学校党委、内部管理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的监督。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七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七十四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章程生效与修订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会议审议,于校党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并报湖口县教育体育局备案。
第七十六条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修订需由校务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